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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
本标准由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昕 曹凤明 樊蕙 李力 韩永锋 饶汉东
光合细菌菌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光合细菌制剂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紫色非硫细菌(Purple Nonsulfur Bacteria)中所属的一种或多种光合细菌为菌种,采用有机、无机原料,经发酵培养而成的光合细菌活菌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89.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T 14539.1 复混肥料中砷、镉、铅的测定
GB/T 14539.2 复混肥料中砷的测定方法
GB/T 14539.3 复混肥料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14539.4 复混肥料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15555.1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5 固体废物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NY 227 微生物肥料
NY 411 固氮菌肥料
NY 413 硅酸盐细菌肥料
3 产品分类
3.1 液体菌剂:以有机、无机原料培养液接种光合细菌,3.2 经发酵培养而3.3 成的光合细菌菌液。
3.4 固体菌剂:由某种固体物质作为载体吸附光合细菌菌液而3.5 成。
4 要求
4.1 菌种
生产光合细菌菌剂所使用的菌种,都必须经过农业部认定的国家级科研单位的鉴定,包括菌种属及种的学名、形态、生理生化特性及鉴定依据、活性、安全性等完整资料。以杜绝一切植物检疫对象、传染病病原作为菌种生产的产品。
4.2 产品指4.3 标4.4
4.4.1 产品技术指4.4.2 标4.4.3 见表1。
表1 光合细菌菌剂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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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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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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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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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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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 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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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气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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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红色、褐红色、暗红色、棕红色、棕黄色等液体,略有沉淀、略具清淡的腥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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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末状、略具清淡的腥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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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状、略具清淡的腥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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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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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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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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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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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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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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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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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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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度筛余物,%
孔径0.18mm
孔径1.00mm~4.7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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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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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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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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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活菌数,个/mL
(个/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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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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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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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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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菌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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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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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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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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霉菌杂菌 106/g(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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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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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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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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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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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低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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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低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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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低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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蛔虫卵死亡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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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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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大肠菌群 个/g(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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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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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效期仅在监督部门或仲裁双方认为有必要时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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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五种重金属限量指4.4.5 标4.4.6 见表2。
表2 五种重金属限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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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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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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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及化合物(以Hg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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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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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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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及化合物(以Cd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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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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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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铬及化合物(以Cr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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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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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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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及化合物(以As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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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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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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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及化合物(以Pb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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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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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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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液体菌剂可免作重金属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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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抽样
5.1 按每一发酵罐菌液制成的产品为一批,5.2 采用随机方法对某一批次或不同5.3 批次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过程严格避免杂菌污染。
5.4 抽样工具及用品
抽样前预先准备好无菌塑料袋(或塑料瓶)、金属勺(或量筒)以及剪刀、封口机、封样袋、胶水、抽样封条等。
5.5 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
在成品库抽样,小包装(2kg/袋或2000mL/瓶以下)产品以一个包装箱为一件,在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件,每件中抽取1袋(或1瓶)。大包装(2kg/袋或2000mL/桶以上)产品一袋/桶为一件,在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3件,从每件中取样1000g(mL),并将所取样品混匀,然后装取3袋(瓶),每袋不少于500g或每瓶不少于500mL。将抽取的同一批次的3份样品分别装入封样袋,贴上抽样封条。一份留被抽样单位,二份交抽样单位。
6 检测方法
6.1 仪器设备6.2 及试剂
6.2.1 仪器设备6.2.2
烧杯;
酸度计;
电子天平;
土壤铝盒;
恒温干燥箱;
干燥器;
试验筛:孔径0.18mm、1.0mm和4.5mm;
无菌室或洁净工作台;
酒精灯;
蒸汽消毒器;
显微镜;
光照培养箱;
摇床;
恒温培养箱;
玻璃仪器:灭菌的螺口试管、1mL、5mL、10mL移液管、三角瓶、平皿、刮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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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试剂
无离子水、蒸馏水、无菌水;
培养基(遵照附录A的规定)。
6.3 外观及气味检验:
液体样品装在小烧杯中,固体样品装在白色搪瓷盘中,在明亮光线下进行感官检验。
6.4 pH值测定:
应符合NY413中7.2.3的规定。
6.5 水分测定:
应符合NY413中7.2.4的规定。
6.6 细度检验
应符合NY413中7.2.5的规定。
6.7 有效活菌数的测定
有效活菌数的测定遵照附录B的规定。
6.8 杂菌率的测定(好氧或兼性厌氧杂菌)
从用来测定有效活菌数且已经过10倍系列稀释的样品中,选取3个连续适宜稀释度进行杂菌率测定。平板测数法,按NY227-1994中5.2操作。
6.9 有效期的检验
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明的有效期到达前三周,按4.2.1所列项目对产品进行检验。
6.10 粪大肠菌群值的测定
应符合GB4789.3的规定。
6.11 蛔虫卵死亡率测定。
应符合GB 7959 的规定。
6.12五种重金属测定
6.12.1砷含量测定
应符合GB/T 14539.2的规定。
6.12.2镉含量测定
应符合GB/T 14539.3的规定。
6.12.3铅含量测定
应符合B/T 14539.4的规定。
6.12.4铬含量测定
应符合GB/T 15555.1的规定。
6.12.5汞含量测定
应符合GB/T 15555.5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本标准中产品质量指标合格判定,采用GB/T 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数字修约按GB/T 8170进行。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交收检验)
产品出厂时,须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表4.2.1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时不检有效期。
7.1.2 型式检验(例行检验)
一般情况下,一个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需要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
b)产品的工艺、材料等有较大改变与变化;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或产品登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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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判定规则
7.2.1 合格产品:具下列任何一条款者,均为合格产品。
a)检验结果全部技术指标都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
b)在产品的外观、pH值、水分、细度等非关键指标检测项目中,有二项(含)以下不符合技术指标,但其它指标符合标准要求。
c)产品其有效活菌数符合技术指标,而杂菌率超过标准的规定,但小于标准规定的二倍时,在产品的外观、pH值、水分、细度等非关键指标检测项目中不超过一项不合格者。
7.2.2 不合格产品:具下列任何一条款者,均为不合格产品。
a)有效活菌数不符合技术指标;
b)杂菌率超过标准规定的二倍;
c)霉菌杂菌超过标准的规定;
d)粪大肠菌群指标不合格;
e)蛔虫卵死亡率指标不合格;
f)重金属中任一项超标;
g)产品的外观、pH值、水分、细度等次要检测项目中有三项不符合技术指标。
8 包装、标9 识、运输与贮存
应符合NY 411中9.1、9.2、9.3和9.4的规定。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测定有效活菌数及杂菌率的培养基*1)
A.1 有效活菌数测定的培养基配方
溶液Ⅰ: 溶液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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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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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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酵母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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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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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H2P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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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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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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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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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胺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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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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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HPO43H2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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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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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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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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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C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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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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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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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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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4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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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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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TA-Fe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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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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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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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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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量元素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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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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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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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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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溶液Ⅰ、溶液Ⅱ分别于121℃(kg/cm2)高压灭菌15min,冷却后将溶液Ⅰ、溶液Ⅱ混匀。
微量元素溶液: EDTA-Fe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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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TA-2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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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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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SO47H2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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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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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TA-2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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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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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B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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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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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l26H2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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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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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SO47H2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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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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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nC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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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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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nCl24H2O | |